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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聚焦』典当业向最高院鼓掌:我们的确不是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16-01-28 15:14:45 访问156次 信息来源:湖南红星旭日典当有限公司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正在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因此次会议是继2007年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一次召开的涵盖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涉外商事及海事海商、环境资源等民事商事审判全部内容的重要会议,而最终形成的会议纪要又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总的任务,故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其中,关于典当纠纷和案件审理的明确规定,更在全国典当业界引起了热烈讨论。

《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的第八项认为,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严格审查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着重处理好以下关于典当的问题: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典当作为融资方式的一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典当行在《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典当业务,典当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均应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超过部分应认定无效。没有当物,典当行向当户签发当票或者双方之间签订借款合同的,应认定典当合同无效,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按照民间借贷处理。

虽然关于典当问题的内容只有区区200余字,但这次《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典当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是关乎典当行业生存与发展的头等大事。而这一"头等大事",早在2013年便已埋下伏笔。

2013年9月,针对数量日益增加的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起草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最初公布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在界定民间借贷时,将融资担保、典当、小额贷款等列入其中,并明确要求与之相关的纠纷将适用《规定》的相关内容。这也就意味着,典当业的借贷收费标准将不会按照《典当管理办法》进行规范,而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也就是最高不超过年化24%。

对此,典当业界反响极大,并普遍认为,典当无论是从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定位、业务性质、发挥的社会作用等多方面考量,均不同于民间借贷,更不能在司法审判中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收费标准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与现行《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收费标准有明显冲突。

此后,最高院接受了业界建议,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适用范围中,没有将典当行业列入其中。该《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中获得通过,并于8月6日发布,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最高院最终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将典当行业列明其中,可以说是典当行业争取自身权益的一项阶段性成果。

此次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有关典当纠纷案件的审判意见;体现了司法维护行业利益、尊重部门规章、尊重行业商事习惯、尊重行业商业文明、尊重行业交易规则的一贯思想。《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肯定了典当行的金融机构属性,明确了《典当管理办法》在典当纠纷中的裁判依据作用,保护典当行依据《典当管理办法》收取当金利率和典当综合费用;厘清了典当合同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业界一致认为,在当前国内经济、金融形势日益严峻的"新常态"下,有效地解决法院在审理典当合同纠纷案时支持典当行依约依规收取息费(包括收取绝当后的息费、违约金)的问题,对推动我国典当业健康、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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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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